110年度彰簡調字第361號
原 告 高揚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晨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起訴狀欠缺原告詹忠奇之簽名或蓋章,請提出補簽章後之起訴狀或到院補簽章。
二、提出車號000-0000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
非車主,應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
三、提出零件、工資分列之估價單、發票或收據影本。或敘明請求金額中,零件金額為多少。
四、提出晨揚國際物流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依
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補正原告之簽章、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行車執照、載明零件金額之估價單或發票等),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