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彰簡調字第376號
原 告 陳秀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健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
請求權基礎(
法律依據)、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
訴之聲明第一項
所載之金額)及相關證據影本(如請廠商開立之估價單)。
二、
本件有無定相當期限請求被告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若有,請提相關證據(如全部簡訊資料、
存證信函等)。
三、依
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均應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