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彰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貫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敬勛間返還租金等事件,起訴所繳納之郵政匯票受款人記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無法兌現,等於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64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