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彰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承信模具開發有限公司、洪郁喬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金額
與其提出之估價單資料金額不符,應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318,000元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均請分別列計工資、零件、塗裝等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
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