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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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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0 年度彰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吳振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