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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0 年度彰補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68號 原   告 締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將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閔森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閔森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