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68號
原 告 締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將緯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閔森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莊閔森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
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