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221號
原 告 施振根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圓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
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
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1,05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