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彰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嚴香蘭
上列原告與
被告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317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
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陳明
兩造是否有簽訂
租賃契約,如有,應提出完整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