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彰補字第775號
原 告 林雅靜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圓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就被告所提出民事聲明
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