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彰補字第947號
原 告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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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
被告名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施工材料費及攤提未滿之損失4,065元之計算式及說明約定條款依據,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依
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
暨檢附書狀及證據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