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彰司調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東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3,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聲請費,並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本件給付貨款所約定價金之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