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彰小字第494號
原 告 尚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優豐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
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地址「彰化縣○○市○○路00巷0號1樓」,該工廠業經登記公告廢止,顯
非被告公司現在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而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現為「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2樓之2」,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
可稽。又依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據資料,亦
難認本院有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毓秀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