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577號
原 告 瑞誼螺絲有限公司
被 告 協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