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彰簡字第12號
原 告 慶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畀澧等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劉閔隆、鄭文耀分別於民國111年1月7日、同月18日死亡,原告應提出劉閔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鄭文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
繼承系統表、其等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等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選任
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具狀聲明由被告劉閔隆、鄭文耀之全體繼承人
承受訴訟,並
參酌民法第759條之規定,補正
適當、正確之
訴之聲明。
二、如劉閔隆、鄭文耀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以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訴之聲明。
三、本院已調得被告吳文成、吳美村在日本地址等資料,原告應儘速前來
閱卷,具狀補正被告吳文成、吳美村之
住居所。
四、依
上開補正事項,提出
聲明承受訴訟狀、補正狀(應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並應確認
本件訴訟已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