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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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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1 年度彰簡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280號
原      告  漢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滄 
被      告  第一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謝素卿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訂立模板工程承攬合約書,迄今未依約給付工程款,為此依上開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查:依原告提出之上開合約書第14條第1項約定,「本契約倘有爭執時,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