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彰簡字第280號
原 告 漢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第一夯營造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與原告訂立模板工程
承攬合約書,
迄今未依約給付工程款,為此依
上開合約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經查:依原告提出之上開合約書第14條第1項約定,「本契約倘有爭執時,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