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彰簡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呂聰炫等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零伍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
爰定期命上訴人依上訴範圍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