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彰簡字第389號
原 告 龍嶾機械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岳華即全方位工程行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事實未明仍需調查,
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
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