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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1 年度彰簡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644號
原      告  家暘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嘉銘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      告  詹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