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0號
原 告 富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侑鈦企業有限公司(即五長生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
本件廠房
租賃契約之
相對人究為何人?請確認本件訴訟之被告究為何人?並應具狀補正正確被告之名稱、地址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並提出
主管機關出具之五長生有限公司、侑鈦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或登記資料及2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五長生有限公司、侑鈦企業有限公司為同一法人格之相關證據資料。
三、提出富鑫工業有限公司、富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一法人格之相關證據資料,並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富鑫工業有限公司、富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所提出廠房租賃契約書之出租人為五長生有限公司、承租人為游士弘,基於債之相對性,請敘明本件訴訟以富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侑鈦企業有限公司為被告之
法律依據。
五、
經查,「五長生有限公司」現登記為歇業之狀態,請
參酌公司法之規定,以訴狀表明
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並載明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如被告公司有清算之情形,應以該公司之
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應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是否有陳報清算事件、清算人就任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應提出五長生有限公司、侑鈦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五長生有限公司歇業前之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本件廠房租賃契約業經
公證,其上已載明原告所請求之事項,應逕受
強制執行,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