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65號
原 告 龍嶾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方位工程行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000號房屋屋頂之自然通風散熱器(下稱
系爭散熱器)拆除,然原告仍應查報回復原狀(含屋頂修復)所需費用之證明文件(如估價單,並載明回復原狀之施工項目及其各項費用明細,若係
按時或按日計算,須載明時數或日數)。
二、提出系爭散熱器(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
三、依
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按
被告人數檢附書狀
暨證據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