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彰簡調字第352號
原 告 聚勝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蕙廷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具狀
聲請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第819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處分包括
法律上之處分及事實上之處分,拆屋係事實上之處分行為,又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
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
當事人之
適格,始能謂無欠缺,故訴請共有人拆屋,自應以全體共有人或全體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為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本院已依原告之聲請調得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之1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原告應速前來閱卷,並查明系爭房屋實際共有狀況後確認起訴對象。以及具狀補正被告(即系爭房屋全體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之正確姓名、現在
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
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補正後之
起訴狀(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現在住居所、年籍等資料),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