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彰簡調字第56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聚品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居間
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項,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
起訴狀記載被告聚品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聚品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甲○○,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不符,若甲○○
非被告聚品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或經理人,法定
代理權即有欠缺,請查報被告聚品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地政機關所核發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重測前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謄本、地籍圖及異動索引。
三、請依
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除戶籍謄本、地籍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