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彰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晨碩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4,6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或本於何
法律關係而有所請求。
三、請補提出完整之支票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