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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1 年度彰補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28號
原 告 尚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宜芬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陳吉儀間確認支票
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