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彰補字第607號
原 告 佳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經國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107元。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
起訴狀未附
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
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