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彰補字第808號
原 告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漢揚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倉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金漢揚實業有限公司遲延提領貨物之相關證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