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彰補字第91號
原 告 台灣美研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
被告上茂實業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
主文所示誤寫之錯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