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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2 年度彰小字第 2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211號
原      告  盈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林 
訴訟代理人  李玉雪 
被      告  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02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