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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2 年度彰小字第 2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267號
原      告  辰祐汽車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訴訟代理人  張艾君 

被      告  可存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426號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