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267號
原 告 辰祐汽車音響有限公司
被 告 可存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426號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
他造之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