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572號
原 告 赫里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偉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中小字第168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柒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且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附此敘明。四、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