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70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心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