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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2 年度彰小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709號 原 告 員彰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星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所附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主 文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院查得被告已於同年10月27日在法務部矯正署彰所附勒戒所觀察勒戒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致被告無法於同年11月1日到院開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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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