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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2 年度彰小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709號
原      告  員彰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鎵瑋 
被      告  黃星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所附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院查得被告已於同年10月27日在法務部矯正署彰所附勒戒所觀察勒戒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致被告無法於同年11月1日到院開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