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78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苡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理由要領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起訴後,將其聲明請求金額減縮如
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44頁),合於
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
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小額訴訟事件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四、本件被告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時,已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見本院卷第44頁),依
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又本件係為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