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7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壯吉
被 告 何彥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853元,及自民國96年2月11日起至民國96年3月1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6年3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13元,及其中新臺幣46,183元自民國96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