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彰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鄭淑文
相 對 人 領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宥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112年度彰補字第775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
二、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
業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並提出該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此外並無不符
上開規定之情事;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彰補字第775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其訴訟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