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彰簡字第154號
原 告 瀚江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許炳圭
鄭許清雪
許慶謀(已歿)
許碧雲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
嗣始知
被告許慶謀已於起訴前之112年1月31日死亡,致本件送達有不合法之情形,且被告許炳圭、鄭許清雪、許碧雲及被告許慶謀之
繼承人是否確已收取執行
標的物存款
一節亦仍須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許慶謀(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其
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並審酌是否撤回對被告許慶謀之起訴、追加未
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為被告、及變更
訴之聲明。
(二)請原告提出民事起訴補充理由㈡狀寄送給被告許炳圭、鄭許清雪、許慶謀、許碧雲之送達回執;若尚未寄送或無法提出,則請說明理由。
(三)若原告並未寄送民事起訴補充理由㈡狀給被告許炳圭、鄭許清雪、許慶謀、許碧雲,則
無庸再寄送,並請依追加、變更後之
被告人數,提出完整之書狀(含當事人、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原因事實)
正本與
繕本給本院,由本院送達給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