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彰簡字第160號
原 告 林晟纁
被 告 陳更固
全球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謝員盛
被 告 吳桂華
訴訟代理人 陳麒安
被 告 協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雯
訴訟代理人 王亨太
複代理人 施漢杰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年8月31日以民事陳報(八)狀提出土地租用契約書之新證據,
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