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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2 年度彰簡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協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晟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繳納。茲限上訴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