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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2 年度彰簡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陳聖茹 

            黄美鳳 




上訴人    岳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1月26日送達至上訴人,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