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彰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陳聖茹
黄美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1月26日送達至上訴人,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