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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2 年度彰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振豐 
被      告  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琳 
被      告  廖志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建琳為被告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瑞文,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陳建琳,此有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而兩造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由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陳建琳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