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彰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振豐
被 告 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廖志源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建琳為
被告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瑞文,
嗣於本件
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陳建琳,此有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參,而
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
首揭規定,
爰依職權裁定由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陳建琳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