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彰簡字第218號
原 告 波賽頓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柯慶鎮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14日送達原告
住所,有送達證書
可稽。
惟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
足憑,其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