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彰簡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至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
爰定期命上訴人依上訴範圍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