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彰簡字第265號
原 告 沃德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義豐木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智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