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彰簡字第622號
原 告 聯美寢飾開發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黃瑋俐律師
李雅環
被 告 阿羅騰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佩琦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
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被告給付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26,042元,
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