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彰簡字第674號
上 訴 人 黃薏如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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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並請上訴人補提於第二審委任黃俊雄、楊孟玲為訴訟
代理人之
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