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彰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林韋翔
馮瀗皜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士程(原名:洪烱斌)、富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請求手機修復費用部分,原告應陳報購買日期及購買發票明細等證明,如
非受損手機之所有人,應陳報
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另原告所提估價單並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應提出蓋有維修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㈡請求勞動能力減損及薪資損失部分,應陳報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或薪資之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
聲請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並預墊鑑定費用?如是,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供本院審酌。
㈢原告所提出之中醫收據內容模糊不明,應補提清晰影本。
㈣陳報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報案紀錄、行車事故鑑定機關(或單位)之鑑定意見書等關於本件交通事故之資料影本。
㈤是否曾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㈥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