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彰補字第470號
原 告 沐岳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蕭炎奉間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468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提出被告蕭炎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