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彰補字第896號
原 告 陳昭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隼翔裕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陳明本件借款有無約定清償期、利率、有無預扣或已支付部分利息等完整事實經過,並提出本件係借款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借款契約書、借據、票據、對話紀錄等之相關資料)。
三、依
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故請原告陳明本件主張
遲延利息應
按年息6%計算之依據為何。
四、提出被告隼翔裕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依
上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