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11號
被 告 林祐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38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惟最多不逾9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