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彰小字第2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楊晶晴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00號0樓
主 文
理 由
一、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而被告於起訴時之
住所地係位於「高雄市林園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原告之
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居住於彰化縣福興鄉,但是被告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將住所自彰化縣福興鄉地址遷至高雄市林園區戶籍址,此亦有遷徙紀錄在卷
可憑,自
難認原告陳報之彰化縣福興鄉地址仍為被告之住所,是依
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抗告狀繕本及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